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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偷税通报案例评析及行业合规建议(上)

来源:安博电竞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5-03-24 05:32:27

  在互联网信息蒸蒸日上的当下,网络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持续重塑着人们的生活模式,促使工作与消费领域不断催生出新形态。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网络直播异军突起,成为热门焦点。其覆盖范围极为广泛,从穿搭配饰到家居美学,从风味美食到文玩珠宝,几乎渗透到所有的领域,进而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主播群体。然而,随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快速地发展,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来。鉴于该行业收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税收监管工作面临严峻挑战。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旨在监管网络主播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本文将以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1月至12月公布的5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为切入点,深入解读网络主播偷漏税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行业税收合规建议。

  2024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3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2024年12月18日,总局官网再曝2起类似案件,以下将对这5起案件展开详细介绍。

  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余洋偷税案件做处理,经查,网络主播余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出售的收益,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洋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组织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田小龙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田小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金茜茜偷税案件做处理。经查,网络主播金茜茜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茜茜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王子柏查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涉案人员王子柏(网名:柏公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直播平台为合作商家带货,通过近亲属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佣金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涉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程虎虚假申报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涉案人员程虎(网名:厦门小程)通过虚假申报网络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收入及成立个体工商户线上销售商品取得的经营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针对该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从以上⽹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案例中可以看出,网络主播偷逃税款的方式比较集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3条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范围为3%至45%,而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范围为5%至35%。可见,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低于综合所得,且可享受更多的成本扣除。因此实践中,部分网络主播会借助关联公司、工作室或MCN机构,将个人取得的收入转化为经营所得,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网络主播从平台获取的收入究竟该适用何种所得类型,关键要依据其经济实质来判断。实践中,由于主播通常以个人身份从事业务,因此大多数情形下属于劳务性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然而,相较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在税务成本上存在优势,因此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工作室)是业内常见的税务筹划方式。但需特别注意,设立个体工商户并不必然意味着就能适用经营所得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性质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因此,在实践中,判断网络主播的收入性质,需从网络主播是否有经营机构、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是否共担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对其其经营模式、收入构成、经济性质进行综合研判,从而得出结论。

  1.雇佣模式:主播与直播平台、销售商家或MCN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其收入性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相关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合作模式:主播与直播平台、销售商家或MCN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其收入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同样由相关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独立经营: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以个人工作室名义与销售商家、直播平台签订协议进行直播带货。如果销售的商品属于个人工作室,其销售额及其他相关收入属于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销售的商品属于销售商家,工作室仅取得销售佣金和其他相关收入,应根据其经营模式综合研判其收入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在上述金茜茜的案例中,金茜茜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河南、湖南、天津等不同地区的5家企业,这些企业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茜茜个人账户。

  金茜茜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茜茜从未与上述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茜茜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税务机关认定其收入实质上是“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而非“经营所得”。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茜茜没有独立的经营机构和团队,个人也无需承担经营风险,且与打款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经营往来。实际上,这些打款企业仅仅是用来走账的空壳企业,它们的作用只是协助金茜茜适用经营所得税目以及核定征收政策。

  隐匿出售的收益是网络主播偷税的常见手段之一。鉴于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涵盖直播打赏、广告代言、带货佣金等多种形式,部分主播为追求更高个人收益,利用直播行业收入来源多元、交易流程复杂的特性,蓄意隐瞒真实收入状况,以此逃避纳税义务。

  在具体的隐匿手段上,部分主播与商家或合作方私下达成协议,将本应通过直播平台结算的款项转移至个人或亲属的银行账户。这些私人账户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对外公开,税务部门很难通过常规的监管途径察觉到资金流向。田小龙案中,田小龙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但其2022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仅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销量热度与纳税情况严重不匹配。检查人员发现其库存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经依法调取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细,通过比对核查,检查人员确认田小龙将直播带货的收入转移到个人账户,隐匿收入、逃避纳税,造成国家税费款大量流失。王子柏案中,其佣金收入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结算:一部分由其担任股东的上海某有限公司直接与商家结算并开具发票,不通过直播平台;另一部分由第三方商家通过平台支付的推广服务费,由王子柏个人账户提现。2021年至2023年王子柏在直播平台带货获取了1744.2万元推广服务费收入。同时,用于接收推广服务收入的银行账户自2022年5月由其本人银行账户更换成了杭州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核查,该杭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子柏的母亲,投资人和实控人是其姐姐。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相关银行资金流水,发现王子柏母亲个人账户有千万资金入账。面对询问和查证,王子柏承认,因平台佣金提现政策改变,其将绑定账户变更为杭州公司账户以逃避缴纳税款。此外,他还与部分商家签订“阴阳合同”,将佣金一拆为二,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大部分由母亲个人账户线下收取,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部门在核查此类网络主播收入情况时,若仅依据平台提供的数据,根本无法发现这部分隐匿收入,这无疑使该部分收入成功避开税务监管,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构成偷税。

  部分主播为了减少纳税金额,会蓄意对实际收入进行瞒报,仅申报其中一部分收入。以余洋案为例,余洋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通过私对私转账的方式给付。销售时,由于很少有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因此采购与销售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且在经营过程中,消费者通过网络线上下单,产品从货源地直发,余洋无需在本地设立大型实体仓库,其真实的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因此,余洋仅对开具发票的390余万元出售的收益进行了纳税申报,而对其未开票收入3.4亿元未进行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 程虎案中,程虎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簿,仅用笔记本简要记录收支明细,且字迹模糊,几乎无法从中确认其真实财务情况。同时,程虎在通过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接厂商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基本采取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无票的体外循环模式。经数据比对,检查组确认了程虎存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款121.13万元的违法事实。

  此外,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主播通过虚增成本、扩大费用扣除范围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例如虚构一些与直播业务相关的所谓“支出”,编造虚假的直播设备采购发票、场地租赁费用等,或者不合理地扩大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常规费用的列支金额,试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更多的金额,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